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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发布日期:2022-03-28 15:06    点击次数:78

厦门市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须知

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是我国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措施,目的在于由国家、集体、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解决职工住房困难。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按照规定,凡是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均有享受此种贷款的权利,均可按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申请公积金贷款。

提取条件 1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并办理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尚未还清,且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逐月自动还贷的。

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其所购买住房坐落不在职工本人及配偶工作或户籍所在地(不含福建省)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

END办理程序1.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柜台领取《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2.填表后,经单位核实并盖章;3.携带相关材料到松柏大厦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或同安区祥平西路国土房产大楼一楼公积金窗口办理审核手续;4.凭审核同意提取的材料、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缴交银行网点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END提供的材料1.《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申请表》(单位核实并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2.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信息证明(写明购房人、贷款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放贷月份、贷款种类、贷款账号和贷款余额等要素。

证明当月有效)。

4.偿还本地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或异地住房按揭贷款的,还须提供按揭借款合同原件。

职工偿还省外住房按揭贷款的,应提供职工本人或配偶省外工作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省外工作地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出具的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如果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无法直接转入借款人的贷款账户,需转入其还款代扣账户的,除提供上述第1、2、4项材料外,还应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盖章的上一年还款明细单(提取时间超过一年的,提供相应时间段对应的还款明细单)。

END办理时限 1即时办理。

情况特殊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告知处理结果。

END注意事项1.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结婚证或夫妻在同一户内的居民户口簿或所在居委会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借款人及配偶第二次及此后办理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同一套住房、同一贷款账号的住房贷款,不需再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申办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应在发放贷款后次年(此后每年)的对应月份或之后月份办理,每年一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超过贷款余额提前结清贷款的,不受办理还贷月份和次数限制。

职工购房后不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现金,直接办理按年还贷的,首次还贷不受还贷月份限制。

3.住房贷款与缴交住房公积金均在厦门建行的职工,经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准予提取还贷的,由公积金中心委托建行自动划转,职工可不到银行办理转账还贷手续。

4.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须优先用于偿还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