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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中如何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

发布日期:2022-03-05 03:06    点击次数:143

在司法中如何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根据刑法定义: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票据诈骗罪时要注意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也要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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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中如何正确认定票据诈骗罪?工具/原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重庆刑事律师网票据诈骗罪专题方法/步骤1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③如果发现有人拆舍两面搭子,他即有做一色的可能,或因手内大么对子过多所致。大么对子易碰出,故宁可拆掉两面搭子。

在搭子己够的情况下,手持二二四条,舍出二条,听嵌三条。若下家有一三三条,吃二条,打出三条,正好和牌。如对家或上家有二二三条,二条被碰后,三条当作无用之牌舍出,正急你所需。这里的“二条”也起到“引牌”的作用。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一般说来,具有以下情形的行为不构成犯罪:(1)不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2)将他人的金融票据误认为是自己的金融票据而使用的;(3)不知存款已不足而误签空头支票或者误签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4)签发汇票、本票时因过失而作错误记载的:(5)不知是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而使用的。

等等。

2二.区分票据诈骗罪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惩治的是伪造、变造行为本身,而金融票据诈骗罪惩治的是使用这些金融票据进行诈骗的行为。

如果行为人仅仅是伪造、变造金融票证,而没有使用的,则这种行为触犯了第177条的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但司法实践中这两种犯罪往往又是联系在一起的,表现为行为人先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或者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然后使用该伪造、变造的票证进行诈骗活动,这种情形实际上属于一种牵连犯的情形,应当从一重罪,即按票据诈骗罪论罪处罚,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