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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分裂症者可变相免交贷款利息

发布日期:2022-04-19 17:36    点击次数:200

精神分裂症者可变相免交贷款利息

  如何向贷款机构借钱且免交利息呢?这对于普通人来说,简直就是痴人说梦。不过对于少数人来讲,一切皆有可能。

  2022年9月,小冉以母亲在申请贷款时,患有精神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提出先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无效。为此,小冉将某银行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要求其退还近年来支付的所有利息。而小冉最终美梦成真还是事与愿违呢?这还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案件回顾

  事件的开始应追溯到2009年7月,49岁的张女士以房屋抵押方式向某银行申请了30万元的借款,合同上约定了5年贷款期限,等额本息还款法。合同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今年9月张女士的女儿小冉却以合同无效为由,把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归还利息、保险费、房屋评估费共计4.2万余元。

  小冉称,母亲早在2003年就被北京安定医院鉴定为精神病,并且她还展示了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

  事情的起因为:2003年5月,张女士用棍棒将5条狗打死,原因是,她曾经被狗咬过,以至于此后再遇到朝它方向跑来的狗,都会用棍棒将其打死。后来,一位当事人报了警,办案民警在侦查过程中认为张女士精神异常,故于2003年7月委托作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以明确其有无精神病及民事行为能力。

  那么,2003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是否能影响2009年签订贷款合同的行为呢?这也成为了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

  小冉一方认为,张女士于2003年7月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此后一直处于精神发病期,并且提供了她在2009年7月仍在看病治疗期间的所有病例,因此认为张女士和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自然无效。

  银行一方则辩称,张女士来贷款时思维清晰,和常人无异。而且2009年7月治疗期间,张女士仍按照合同约定,每月准时足额归还本息,一直坚持了四年。这说明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合同应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合同。

  法院判决:

  精神鉴定并非万能钥匙;

  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司法鉴定书针对的是张女士2003年故意伤害的行为,并不能以此确定她对包括签订借款合同在内的贷款行为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冉的诉求。

  法官说,精神分裂症并非无法治愈的疾病,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经过治疗恢复后,其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该认定为有效。

  本案中,张女士贷款的民事行为,与之前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相隔六年之久,这是一个相对较长的恢复期。而且张女士所在居委会也表示,她平时生活能够自理,除特别害怕狗,精神上确实存在异常外,其他地方都与常人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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