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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发布日期:2022-04-21 09:46    点击次数:176

个人贷款贷后管理有关规定

个人贷后管理是指从个人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过程的信贷管理。有关个人贷款贷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如下:

  第四十四条 个贷业务贷后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更新借款人信息、受理变更合同要素申请。
(二)回答借款人咨询,按月提取贷款结清名单并为借款人提供贷款结清的相关手续。
(三)监测贷款资金用途。对借款人采取受托支付的贷款,记录贷款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对借款人采取自主支付的贷款,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定期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核查频率与比例由一级分行自行确定。
(四)按照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五)日常管理,主要包括:CMS数据录入,收集、整理信贷档案,维护(电子)贷后管理子系统内容等。
(六)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和处理。
(七)对合作机构与农业银行的业务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八)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管理。
(九)贷款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第四十五条 客户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在CMS中录入个贷业务检查信息,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须按规定及时报告。关于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频次规定:对采取分期还款方式个贷业务,实行逾期催收,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次;已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个人贷款,在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条件下,不要求固定的贷后检查频率;对低信用风险个贷业务,由一级分行根据需要确定检查频率,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情况;对其他个贷业务,以经营行为单位、近三年新增贷款不良率超过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单项产品管理办法或一级分行确定)的个贷业务产品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个贷业务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信贷资金;
(二)借款人的资产、职业、收入、家庭、健康状况等是否有较大变化;
(三)借款人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
(四)担保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是否发生变化,抵质押物的价值是否减少,抵质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抵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五)经营类业务还应检查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状况是否有较大变化,借款人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合作关系是否正常等。
各行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

  第四十六条 二级分行(含)及以上个人客户部门对辖内个贷业务负有监督、指导职责,主要包括:
(一)参与组织实施对下级行个贷业务的现场检查,重点检查个贷业务合规性、抵质押权证真实性、抵质押价值的充足性等;
(二)定期分析辖内个贷业务发展状况,撰写分析报告,根据下级行经营管理水平和不同个贷业务品种的风险特征,向本级行分管行长及有关部门提出业务发展和风险控制建议;
(三)对本级行直接审批的单笔大额贷款形成的不良资产或多笔由于共同原因形成的不良资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不良信贷资产催收方案,并协助组织实施;
(四)对合作机构与农业银行的合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价和调整。

  第四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经理负责个贷业务风险监控。其主要职责是:
(一)通过CMS进行每日预警(城市分行设立个贷中心并集中进行贷后监测的,可由个贷中心风险经理承担),发现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按规定及时报告,同时督促客户经理限期处理;
(二)对重大风险隐患或风险预警信号进行现场核查;
(三)定期(至少每半年)向上级行有关部门、本级行行长和副行长、本级信贷审查审批中心报告所辖行个贷业务风险状况。

  第四十八条 严格个人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各级行要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真实、动态地揭示贷款质量和潜在风险。贷后管理中发现分类制度规定的风险信号时,应及时对分类形态进行人工干预。

  第四十九条 到期处理和信用收回。
(一)对采用一次性还本方式的非自助个贷业务,经营行或个贷中心贷后管理岗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发送《贷款到期通知书》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担保人及时办理还款手续;
(二)个贷业务原则上不得展期,确需展期的,按新发放贷款审批权限和流程办理;
(三)发生合同约定事项导致信贷业务提前到期的,报经营行行长或副行长(个贷中心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报个贷中心负责人,网点负责日常贷后管理的业务报网点负责人)同意后,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信贷业务提前到期通知书》,办理相关还款手续。办理自助可循环个贷业务的借款人,可在农业银行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自助办理放款还款;
(四)个贷业务不得办理借新还旧,产品设计中包含再融资安排的业务除外;
(五)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后,经营机构客户经理应及时凭结清全部本息的还款凭证办理抵押权证出库手续,并出具一份登记机关认可的注销抵押登记证明,交给抵质押人签收登记或陪同抵质押人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
(六)对逾期60(含)天以内的贷款进行短信、电话或催收函催收,逾期60-90天(含)以内的应通过约见借款人、实地催收等方式进行催收,对逾期90天以上的和按规定划为可疑类的贷款,原则上采用法律手段清收;
(七)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满足特定条件的,可以协议重组。

  第五十条 各级行要按规定建立集中统一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由县级支行或上级行负责对个贷业务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个贷中心的行,可由个贷中心集中管理辖内个贷业务档案。

  第五十一条 建立对个贷经营机构、业务管理部门以及从业人员考核机制,具体考核办法由各一级分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