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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支点P2P网贷系统拜读

发布日期:2022-04-07 04:25    点击次数:151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支点P2P网贷系统拜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厉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构,征信中心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式系统办理应收帐质押登记,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征信中心办理应收帐质押登记有关活动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者设施而获取的要求义务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劵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本办法所称的应收帐包括下列权利:(一) 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二) 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者不动产:(三)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 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五) 提供贷款或者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第五条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多个质权,质权人按照登记先后顺序行驶质权。

第二章登记与查询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通过登记公示系统办理。

第七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由质权人办理。

质权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

委托他人办理登记的,使用本办法关于质权人办理登记的规定。

第八条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应与出质人鉴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一) 质权人与出质人已鉴订质押合同。

(二) 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第九条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民营注册为登记公式系统用户。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

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笨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近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和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

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第十一条质权人应将填写登记内容提交登记证明和修改码提供给质权人。

第十二条质权人自行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以年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

登记期限界满,质押登记失效。

第十三条在登记期限界满前90日内,质权人可以申请展期。

质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登记内容存在遗漏,错误等情形或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质权人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质权人在原质押登记中增加新的应收账款出质的,新增加的部分视为心的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质押权人填写新的应收账款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的时间。

第十五条质权人办理登记时间所填写的出质人法定注册名称或者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质权人应当变更之日起4个月办理变更登记。

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质押登记失效,第十六条质权人办理展期,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与出资人就展期,变更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应自情形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三) 质权实现:(四) 质权人放弃登记记载明的应收账款之上的全部质权。

(五) 其他导致所登记质权消灭的情形。

第十八条质权人凭修改码办理展期,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第十九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内容错误的,可以要求质权人变更登记或者注册登记。

质权人不同意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自行注册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出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在异议登记办理完毕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异登记办理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征信中心撤销异议登记。

第二十二条征信中心应按照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

质权人,的要求。

根据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撤销收账质押登记或异议登记。

第二十三条质权人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办理异议登记后,登记公示系统记录登记时间,分配登记编号,并生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异议登记证明。

第二十四条质权人,出质人和其他利害人关系应当按照登记公示系统提醒项目如实登记。

质权人,出质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登记,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在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后,查询应收帐款质押登记信息。

②“大相公”是指某家突然发现手中的牌数增至十四张(或更多),这种情况多因为无意中只抓而没有出牌所造成的。“小相公”是指某家突然发现手中牌数不足十四张(十二张以下)。出现这两种情况,这家自己本身不能成和了。只能当做“牌架”等着别人成和了。

第二十六条出质人为单位的,查询人以出质人完整,准确的法定注册名称进行查询。

出质人为个人的,查询人以出质人的身份证件号进行查询。

第二十七条征信中心根据查询人的申请,提供查询证明。

第二十八条质权人,出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查询人可以通过证明编号在登记公示系统对登记证明和查询证明进行验证。

第三章征信中心的职责第二十九条征信中心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登记公示系统系统安全,正常运行。

征信中心因不可抗力不能办理登记或提供查询服务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征信中心应当制定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和内部管理制度,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三一条登记注销或登记期限界满后,征信中心应当对登记记录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